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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甯應斌<認真看待色情>,收入《色情無價》一書,甯應斌、何春蕤編) 色情的價值之一是和色情媒介的個人化趨勢有關。我們知道二十世紀後葉有所謂的「色情工業」的興起,先是色情攝影的雜誌,後來是色情電影與錄像帶,晚近則是VCD與DVD,而二十世紀後期查禁色情的法律主要便是針對這些色情工業的影像產品。但是隨著網路媒體與科技的演進,色情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出現了新的面貌,也就是以個人化生產為主的色情創作的興起,而不只是色情工業的色情商品,這使得原本針對色情工業的法律有侵害個人表達自由的可能。以下我要指出:個人化的色情創作直接地相關於個人的表達自由,是必須認真看待的權利。 隨著新世紀的來到,我們看到幾個隨科技發展而來的新趨勢,例如影像製作與流通成本降低,以及網路的個人化書寫的興旺(部落格或博客是主要的徵候),我們看到非商業性質的個人色情書寫,或不具規模的個人的色情影像製作(視訊真人秀、自拍、自製或改製影片或動畫、自製或改製漫畫圖片等),透過網路來流通。這些不同於色情工業的「個人化生產」(作者則包括未成年男女)基本上是自戀文化下的個人的自我表達或表現;例如人們意圖分享他們的工作、愛情、疾病、家庭朋友、休閒、思想、嗜好、外表、個性、慾望、想像、情緒、知識、偶像崇拜、搞怪態度或隱私生活等等,之中當然包括了分享裸露身體或性生活或性幻想等等,但是也包括了觸犯社會與文化禁忌的廣義「猥褻」表達(例如吃大便、裝死、自殘、 危險行為等等,還有所謂的Kuso或無厘頭文化)。 這個不同於色情工業的個人化生產,造成了「文化生產的民主化」,也就是文化生產不再限於少數文藝工作者,這個現象乃由許多因素的輻輳所造成(此處不談)。文化生產的民主化,使得文化生產不被文化工業所完全壟斷,但是也因為這些個人化的文化生產者,也同時身為文化工業的消費者,往往會在其個人化生產中挪用文化工業的產品,所以使得文化生產有著複雜的面貌。 重要的是,上述這種個人化的色情生產(文字或影像)建立在自我表達的「良心」上──個人對自己誠實而無所保留的表達、忠於自我的表達,其創作初衷或創作衝動在這一點上和過去某些文學藝術創作者相同。至於個別的創作成品則也有可能扮演各類社會功能(如諷刺或批評現實、發洩集體情緒等、某些社群的交流等等),當然也可能無甚價值。這些民主化的創作成品被不確定的讀者群(也可能同時是作者群)所消費或被欣賞,進而彼此影響而造成文化現象。在這樣的前提下,文化生產民主化所產生的成品,似乎不能再以過去菁英主導的文化生產時期的美學標準來判斷是否為夠格的文學藝術成品,因為這些民主化的文化成品接近所謂的「素人」創作,其生產與消費的脈絡和動機並不是在過去文學藝術的美學空間內立足。 這種民主化的文化生產的核心其實就是:許多成年或未成年的普通人希望其他人能分享他的自我,而許多普通人也想要閱讀或觀看別人的自我(還有些普通人則想要某些人的自我表達能被更多人分享,因而為之傳播流通等等,例如網路上的轉貼、轉寄活動)。 很明顯的,在一個十分個人化、原子化(孤立自我)的社會中,民主化的文化生產(與消費、流通)有著創造新的社會團結(solidarity)與形成各類社群的功能。然而,由於此處所表達或分享的「自我」內容可能包括了被歸類為「色情」的成份,因而受到檢查查禁與後繼而來的懲罰(社會污名或司法刑責);更有甚者,近年來,懲罰有同時針對生產者、消費者與流通者的趨勢或企圖,可以看作法律與檢查制度面對新的文化生產民主化局面時的過度反應。 不過重要的關鍵問題是:懲罰這些良心的自我表達者的檢查制度或法律是否不義?之所以是「良心的自我表達」乃是因為這種表達是忠於自我、出於對自我的倫理要求,因為不如此表達便是一種自欺或自我異化,正如同跨性別或同性戀不能表達其性∕別認同時的自我異化。對晚期現代的許多自我而言,其情慾或身體的存在方式已經成為其自我認同的核心,禁止其自我表達不可免地會造成對其自我的不義壓迫,更何況這些自我表達或自我特色是無涉他人的「私德」(self-regarding),也常屬於想像的領域(imaginary domain)。大陸的網路寫作者木子美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此外,不但木子美之類的寫作者可以透過色情書寫來表達自我,其他人也可以透過這些書寫找到自我認同和自我表達的方式(即,它說的正是我的故事!),故而促進這些文字的流通是有利於他人的、且出於利他動機的(例如,由於我可能從我現在看到的一篇特殊的愉虐戀小說或圖片影像而認識自我,因為我自己可能就是因閱讀到它而具備了愉虐戀自我認同,我希望這篇小說的流傳能夠有利於和過去的我有相同處境的人,甚至形成認同的社群)。總之,對於個人化或民主化色情的生產、消費、流通加以懲罰的檢查制度或法律,必須面對它對個人自我所可能造成的異化壓迫──特別需要加以考量的是,當這些色情的生產者、消費者和流通者是未成年人本身的時候,等於 剝奪了未成年人自我認同的權利。 最後,從社會運動的立場來說,目前取締色情的法律大大地限制了缺乏資源的社運人民以身體、裸露、自拍、性、幻想等低成本方式來進行抗爭與批判的可能。因此反對查禁色情應該是所有社會運動的共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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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之必要 何春蕤 • 刑法第234條:「 Ⅰ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原先立法時指的是商業的脫衣舞或色情表演就要被罰,但是在網路「視訊」和「裸聊」的年代,這個法條目前直接被運用到所有在網路上非營利而進行這類情色互動的個別網民身上,因為即使是自願,她們都意圖「供人觀賞」。台灣的網路警察還用釣魚方式誘惑對方在MSN上視訊裸聊,然後移送法辦1。 • 刑法第235條:「 Ⅰ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個法條原本針對流通與製造色情影音文字產品的產業,以便枯竭色情的源頭,不讓大眾有機會近用色情。然而當代電腦網路與數位攝影等科技都使得色情的生 產和流通益趨個人化和非營利化(網路個人相簿、色情圖像分享、色情經驗探詢、文字調情挑逗、色情網址寄送、色情產品網拍或二手交換等),這些深具回收精神 以及發展友誼的交流交換目前都被納入這個法條之下起訴。 以上兩個法條雖認定色情是非法物品,但是從來沒明確定義什麼才是色情,執法時曾形成很多爭議,於是大法官會議提出以下解釋。 • 大法官會議1996年釋字第 407 號解釋:「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 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 護,隨時檢討改進。」 ──就大法官會議而言,猥褻出版品有兩個要件,一是刺激滿足性慾,二是引人羞恥厭惡、侵害道德、妨害風化。由於此刻資本主義商品文化中已處處可見情慾挑 逗,前者越來越沒區分能力;後者反而越來越被凸顯用來禁止逐漸浮現的非主流口味或低俗風格的情色材料。另外,有關風化觀念的解釋聽起來開明,似乎關照了歷 史文化的變遷,不過檢警實務仍然以善良風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為底線。2003年台北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被搜索的案例顯示,情色文化的變遷可能使得一般民眾對於異性戀的情色圖像逐漸包容,但是對同性的情慾圖像還是容易感覺是猥褻。既存的性無知和性歧視仍然嚴重影響猥褻的判定。 • 大法官會議2006年釋字第617 號解釋:「刑法第235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407號 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另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 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係指對含有暴 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 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在這個新的詮釋中,大法官會議認定猥褻是不言而自明的大眾共識,否認性觀念上的差異必須被引入猥褻的判定。而且色情材料被全面認定為不良物品,必須以 封套或警告標示隔絕擴散;愉虐戀與人獸交的題材則進一步被明確的認定為不論脈絡都是猥褻,直接觸法。面對相關兒少執法的嚴厲獎懲制度,執法的基層員警寧可 錯殺一百也不可放走一人,結果凡是和性有關,都被當成性交易或色情,一律被視為觸法,先移送再說。 以上就是台灣撲殺色情、對性主體形成嚴重壓迫的法條和大法官的詮釋。今天我不想消極地辯論什麼是色情,什麼不是色情。2003年 我在打動物戀網頁官司的時候就覺得那樣的思考和辯論很侷限,好像總是要在某個地方設一條線:這邊就不是色情,可以流通持有,那邊就是色情,就是違法要被抓 被關被罰款。而畫線的人從來不是那些使用或流通或持有色情的人;相反的,威權反而可以依著當下的需求,任意的把分野畫在侵犯個人言論自由、扼殺另類文化的 點上。 今天我真正想做的也是我過去十幾年不斷 努力做的,就是更積極地說明色情的必要性、色情的價值、色情的有用性。我認為大家之所以對上述剝奪言論自由的法條一直沒有加以反抗或者總是覺得無力反抗, 主要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一直把色情描繪為無用而有害的東西,把性污名的陰影強加在情慾材料和資訊上,長此以往,我們根本就想不到足夠的正面論述來說色情, 也因此我們好像很難捍衛自己的色情自由權。面對這個困局,我們必須換個角度來思考色情,我們需要開始生產正面看待色情的言論和研究。 雖然我說不要談色情的定義,不過有一件 事情得說一下。如果所謂色情(大法官所說的猥褻)就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那麼,色情其實 並不侷限於坊間商業管道中陳設播放或販賣租借的露骨書籍影像影片甚至表演,事實上,各種在日常生活中處處發生的挑逗調情、話語互動、清涼暴露、鮮活描述、 廣告宣傳、清涼穿著、身體接觸,甚至新聞報導、通俗歌曲、雙關話語、笑話語誤、意義延伸,都可能刺激或滿足性慾,都可能連結到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 聯想,使人「臉紅心跳」,遐想無窮。這麼說來,近年兒少婦女團體積極推動立法,想要杜絕各種調情和黃色笑話、清涼照片或穿著(如檳榔西施)、媒體的聳動寫 實報導、挑逗型的廣告或表演、網路上的性邀約或經驗自述等等,雖說其中有維護女性尊嚴、杜絕性騷擾的因素,可是另一個重要的動力必然也包括了對性的擴散和 公開、對性的直接和露骨感到憂心不安,也就是對於性資訊和性活動的民主化、公共化,感到憂心。2 這樣的憂心我可以理解,但是這些團體接著便推動新的立法,嚴重緊縮言論和資訊的空間,扼殺一切包含情慾訊息的展現和互動,這我就覺得過分了。 平心而論,這些被法律和輿論緊迫追殺的猥褻色情,對個人人生和社會文化而言,有其絕對的必要性。 色情的必要性,首要在於它可以積 極的滋養個人的慾望,提供多樣的素材和情慾腳本,使得我們的想像和慾望、身體和情慾都因為色情所發動的演練而形成活絡的能量。這樣的動員和串連,流暢和敘 事,不但活絡了主體的想像和慾望,也給予這些能量更多可能的具體內涵和流動軌跡,使得主體得以充分的掌握並經營這些渴望,也更能有效的尋求滿足。 各位不要輕看這個要點:慾望、渴望都是 非常積極的力量,它們使得個人的能量有具體的方向,有渴求的目標,也因而有動力找尋滿足的方式。這種專注的聚焦、這種能量的灌注、這種對於滿足的渴求都可 以拓展個人能量幅度,它使得個體充滿好奇,伺機而動,靈活生動,也因為這樣的追求而擴大能量。而能量的累積操練是需要經驗的,需要開拓的,可是總體上來 說,我們卻活在一個持續否定慾望和渴望的社會中,這個社會希望我們最好前瞻後顧,膽怯保守,沒有太多能量投注在非生產體制所需的方面,這樣才能養成社會所 需要的退縮順服人格(如果個人還是能量充沛,就就建議他去打籃球沖冷水)。即使現在台灣工業升級,比較需要有創意(就是不按牌理思考)、主動(就是伺機而 動溢出框架)的人,各種社會壓抑還是很強,總是讓慚愧和羞恥伴隨著任何的慾望和滿足,好像人要是慾望波動,得到滿足,就必須覺得羞恥罪惡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 我寫《豪爽女人》的時候就看到,對情慾渴望的積極練習和調教同時也構成了我們社會的性別養成和差異。這個社會的性別調教使得女人懼怕自己的渴望,對慾望感 到罪惡感和羞恥,也害怕別人的慾望,總覺得對方要佔便宜,終於養成許多無力無欲、收斂壓抑的女人。對比之下,許多男人上樹爬牆,靈活矯捷,偷窺斜視,細心 觀察,時時追求接觸很難看到的裸露女體,形成極大的動能和無比的好奇,對他們日後的能量和膽識都有助益。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在情慾上面開放而經驗很多的女 人也能達到同樣的毫無所懼,成熟世故,可見得無力無欲、收斂壓抑並不是女人的宿命。 不管男人或女人,同性戀或異性戀,在我 們成長的過程中,有些文字,有些圖像,有些場景,有些聲音,有些動作,有些部位,有些劇情,就是莫名其妙地有能力發動我們的想像,有能力具象化/具體化我 們的慾望,也積累構成我們的情慾口味和軌跡,並且和後來的經驗和感受形成各種不同的接合。這之中當然有著很複雜的成因,有其社會、家庭、個人的脈絡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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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2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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