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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anuary 22, 2009
引言:談談情說說性﹣﹣共創自由開放包容的社會 本會歡迎政府於諮詢文件的開首,重申言論、新聞、出版和表達等自由,人權應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前提,而在這前提下,凡涉及事前審查、侵犯用戶私隠和窒礙科學、文學、藝術、學術、宗教、公共議題和少數社群表達自由的操施均不應被接納。此外,在修訂法例時,亦應把《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精神,引進《管制條例》之中。 諮詢文件以健康資訊為題,暗指「色情」有使社會不健康,但「食色性也」乃統傳中國文化的思想,「色」可以是健康的,問題在於社會的心態與智性水平,把「色情」與「不健康」放在一起,只會製造不必要的壓抑;此外,政府六次使用「打擊」淫褻及不雅物品等字眼,實有違條例以「管制」物品為流通的精神,亦顯示政府對人權自由理念欠缺基本認知。 1.定義﹣﹣保障言論、創作、表達自由 本會同意「淫褻」和「不雅」的定義要更清晰,但在定義前應先向公眾解釋國外的相關條文。 本會反對加入「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認為,物品是否會對18歲以下人士的心智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定指引,因為物品是否對青年造成不良影響,應有相關研究支持。 本會支持在法定指引中加入「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須考慮該物品是否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大眾關注的事項。」以確保審查機制符合基本法廿七條和人權法。 2.審裁機制﹣﹣行政與司法評級分開 本會認為要把行政與司法審裁分開。 行政審裁處理出版商主動提交的評級,並跟進市民投訴,必要時向出版社/網站發出勸喻/建議,遇上爭議或較嚴重的違規,再提上司法機構公開審議。 行政審裁可以維持現有的審裁委員制度,並改善委員的代表性。 這種行政與司法分開的做法可以避免閉門初審所造成的爭議,減輕司法機構的工作量,讓與該物品相關的人,能於正式的法庭上公開答辯。 至於執法部份,如警察,則不應主動處理淫審事宜。當年,政府把《不良物品管制條例》改為《淫褻物品管制條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為了限制執法機構直接干出版事宜,並訂定一個機制以保障審查有一定的客觀性,我們不能開歴史的倒車,給予執法機構權利干預市民的言論與出版。 先評級後檢控,絕不會影響執法,它只是要求有足夠的理據下才進行檢控,保障市民的權利。 3.物品評級機制﹣﹣開放談性 鼓勵包容 在討論分級前,我們應討論每一個級別的原則。 本會認為社會上大部份的刊物均應被列為一類「不受限制」的物品,因為多元資訊流通,對教育(包括性教育)、 建立包容的人格和人際關係非常重要。此外,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應為資訊流通作不必要的規管。一般的裸露和性行為,應為「不受限制」的類別,使青年能公開 地培養性知識,而不是暗地裡於朋輩間學習一些似是而非的性知識。 當物件在道德層面有極大爭議或涉及一般人不能容忍的行為時,才應被列為二類不雅,以限制其流通。 只有物件涉及「實質性」的傷害,才應禁制其流通。但一般涉及「實質性」傷害的物件(如強暴案的影鍱), 但要禁止這類物件的流通,其實可以透過其他法例處理。 在以上原則下,本會認為評級可維持原來的三類,但標準要放寬。至於把二類物品細分的做法並不可取,這不單會增加執法時的灰色地帶,更會使香港的出版業出現大混亂。 4.新媒體﹣﹣保障網絡的公共空間 一直以來,香港的互聯網都沒有事前審查/過濾機制,亦沒有研究證實互聯網的資訊正在荼毒青少年,政府有關監管新媒體部份的前提欠缺事實的支持。事實上,新媒體的虛擬社群,均有自己的監管模式,並不如公眾想像般混亂。 互聯網作為一個私營空間和共公的平台,其監管應為政府/業界(ISP、OSP與 IT)/公民社會三方共管的模式,這亦是過去幾年國際社會所倡議的共治模式。 在言論、資訊和表達自由等前提下,本會不接受立法過濾的做法,因為任何的過濾系統,均涉及「黑名單」或「敏感詞」,無疑等於事前過濾。 若市場對過濾系統有需求,此應為商業決定,政府不應過於熱心;相反,為了避免濫用過濾系統的情況出現,政府應建立數據系統,讓 OSP、團體和市民能監察市場上的過濾系統,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互聯網的自由。 本會反對所有可能造成侵犯私隱的操施:包括任何形式的變相實名制(信用咭登入)、以監察屢犯者為名的數據扣查(data detention)和任何監管點對點私人通訊等建議。 由於香港只是一個城市,是互聯網資訊的輸入口,單單監管本地的網站,不單成本高昂,亦會影響本地資訊科技產業的發展,更重要的是,任何操施均無法有效監管,反而會造成不必要的社會矛盾與爭議。 5.執法工作﹣﹣警察不能主動干預與言論出版相關事宜 警察部門,不應主動介入審查的工作,而應在行政部門 (影視處)要求協助下才行動。 互聯網的規管,在三方(政府/業界/民間)共管的原則下,警察部門不應主動介入。 本會認為可以沿用投訴為主動的模式以減輕影視處的工作量,然而在鼓勵市民參與同時,應宣傳言論自由和包容等價值,亦應避免有濫用投訴機制的情況出現,其中一個方法是於投訴表格中要求投訴人更詳細地填上投訴的原因和理據,以便日後供行政和司法審裁作參考。 6.刑罰﹣﹣道德錯誤不應判監 本會反對增加刑罰。 87年訂立的淫審條例,是針對不法的商人或集團,透過售賣淫褻物品(俗稱四仔)以圖利,故此刑罰較重。因為互聯網的出現,類似的案件減少,消費者可 以透過國外的色情網站下載相關的資訊。但另一方面,條例的監管對像,卻由集團轉到個人,這些個人,流通相關資訊的目只是與網友分享,不涉及金錢交易,縱涉 及道德上可能的錯誤,實不應負上過重的刑責或判監。 7.宣傳及公眾教育﹣﹣談情說性培養美德 本會認同要展開公眾教育,但其目的不是要去「打擊」資訊,而是培養青少年對自己身體和性的認知、開放與包容的態度、道德和美學修養。教育的範圍應包括: 身體美學:學校應讓學生多接觸一些與身體相關的藝術作品,使學生不會以身體的性徵作為褻笑的對像,而學會欣賞人身體的美態。 性教育:應以開放的態度討論性,包括性關係中的互相尊重和歡愉。 公民權利與責任:讓青年了解自己享有自論表達自由,但亦要尊重別人/小數的權利和自由。 道德倫理:應以開放的態度討論具爭議性的議題,讓青年慢慢建立自己的道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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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ALK!+scm+青年聯社立場 青年絕不是被荼毒的一群! 請各位不要再受瞞騙! 青年不是沉默的一群,也不是被動受害的一群!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諮詢企圖掩人耳目,假借保護青年及兒童之名,限制我們享用、傳播各類資訊的權利。如果我們容許這個制度及條例存在,就等如默許剝奪青年人權的暴力。 「青年必受色情暴力資訊荼毒」? 誤導大眾才是真正的荼毒心智! 青少年被諮詢文件定為「易受外界影響的人士」,蘇局長! 請你不要再假裝在這份諮詢文件內沒有放入任何立場或假設。 由封面的標題(「齊享健康資訊」)、構圖(三個年青人的相片)開始佈局,早已擺好操控青少年接受性資訊權的圈套。 在我們青少年討論甚麼資訊是健康、不健康之先,諮詢文件早就聚焦於如何修補現有制度的問題上,令「成年人接收資訊方面不會受到不恰當的限制,但同時可以給予青少年適當的保護」 (見諮詢文件中文版第三十頁)。這等於是將「青少年的心智必定比成人遜色,所以要受保護,這就是青年的權利!」的迷思合理化! 青少年會犯罪,成年人也一樣會,難道可以倒過來說成年人心智一定不夠青年人成熟?假設青年人是易受荼毒的群體,簡直就是反智先驗論的鐵證。 大家長主義思維可謂昭然若揭! 難道還想誤導大眾,這種以保護為名、剝奪青少年選擇權利為實的荒謬邏輯就是道德、就是真理?蘇局長你說過即使過濾軟件有問題(如將提供較整全的性資訊網站家計會等等也過濾掉),家長仍擁有開鎖密碼, 可因時制宜。作為青少年不禁要問,我們的主動權在哪? 無論過濾機制做得否是否完善,出發點都只是建基於也「青年沒有能力及權利成為選擇資訊的主動者」。 不能容忍淫管條例的暴力—真正要受保護的,是青年作為公民的性權利 作為公民,無論是成人或青少年,根據世界性學會議的「性權宣言」(1999世界性學學會) 每個人均有權利接受各種性資訊。有關當局根本無權以「資訊荼毒青少年」為名,限制資訊的流通。是否接收是青少年本身的決定,選擇權應歸於青少年,而非淫審處。為了保障公民接收資訊的權利,我們要求政府延開有關是否將現有制度廢存的討論,而絕非將現有的惡法修修補補,企圖瞞天過海! 青少年有權享有色情和性資訊 青少年和成年人一樣有血有肉,有性也有情慾,亦有權接收相關資訊。面對現在落後而保守的性教育,我們甚至有權相信,網上世界的性資訊對青年人來說才是至為重要的性啟蒙/參考資料庫。整份諮詢文件立足於如何保護青少年免受荼毒,可笑的是,有關「不雅資訊是否會令青少年被傷害的任何量化/質化研究均隻字不提! 與此同時,文件刻意迥避各類性資訊為青少年所帶來的正面功能。只是單向地想像在各類資訊自由流通的情況下,青年人的心靈一定會被污染,不再符合社會認為青少年應該是純真和乖乖聽話的標準要求。可想而知,預設「對性資訊採開放態度就會導致道德淪喪」,只是一個恐嚇青年和家長的假象。當我們荷蘭當地推行的性教育對各類性交、性取向和性口味等等的覆蓋面可算是鉅細無遺,但墮胎及未婚懷孕率也不見得會比其他地區高。因此,請負責制定諮詢文件及推動討論的相關部門先做好持平、廣泛的資料搜集,不要急著為自己狹獈眼光而聲淚俱下地辯護,這樣做絕對無助於為社會帶來多贏局面。 最傷害青少年的是扭曲和壓抑的性 我們相信,真正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之道,絕非把色情資訊標籤為不健康的資訊而禁止我們接收。在性壓抑嚴重的香港,真正需要的不是一個無菌空間,而是一個開放的空間讓每個人可以在安全、互相尊重的環境下探索自己的情慾。 色情資訊是否對青年人有害,討論空間之多元和複雜絕不能企圖以一刀切的法律條例解決。我們應引入多樣化的色情市場,鼓勵相互尊重及具創意的色情製作,為香港壓抑的性文化注入生機。 並同步加入開明多元的性教育,讓青少年及成年人均能認識性的複雜面,選擇適合自己的模式,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享受性趣(接受性教育是全民的權利,不單給青少年,也應該給成人)。性教育及色情資訊是不能相互取締的。性教育縱使有多開放,也是一個制度下的教育。而網上的色情資訊世界才是一個難得地讓青少年有互動、發表意見、選擇資訊的空間。我們珍視這種多向度、容許自由意志選擇的空間,因為這是現有香港教育制度所不能比擬的!特別是我們正身處一個成人可以將對青年人操控、實行家長主義式管制解釋成「保護」時不會臉紅的年代。 政府要面對諸如陳冠希事件之危機,不應靠立例限制網上資訊流通、踐踏資訊接收權來求取一勞永逸!反而要著力營造出開放、可供選擇是否接收性資訊的空間,以及一個具質素的公民社會。接收色情資訊是道德與否,牽涉到每人不同的主觀感受層面和判斷。我們反對政府以「保護心智未成熟人士」之名立法,劃一界線,將接收色情資訊權提升到公眾或法律層面以便將之規管。請別意圖將接收色情資訊的人污名化!也請收起將成人及青年人二元對立化的老把戲!青年人是否有接收性資訊權的「判辨能力」不是由政府來判辨! 「淫管條例」的存在只是為了方便政府及家長對青年的管治,將性恐懼無限放大。 條例在本質上是否定和侵犯青少年的性權:包括接觸性資訊的知情權,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及被諮詢有關法例修訂的權利。冠冕堂皇的「保護青少年」口號背後, 實質是一場活生生地剝奪人權的祭禮。而被犧牲的,就是青少年對性的權利和整個社會的文化智商水平。其暴力與反智的程度已足夠讓公民去思考應否將其永遠廢除!在此,我們強烈要求將侵害性權、可厭和暴力的「淫管條例」及相關制度廢除,不要為色情物品設年齡限制,讓青少年有同等的權利接收各種資訊! 讓青年擁有性權, 讓我們為自身的性及社會道德,盡公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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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女同學社意見書: 女同學社認為在保障青少年免受所謂「不良資訊」影響的同時,亦需保障他們獲取有用及健康資訊的權利,尤其是關乎性健康及性教育的資訊,並在照顧青少年的同時,也應保障成人在獲取一切合法的資訊時免受阻礙。政府更不應被一些保守團體利用,讓淫管機制成為打壓性小眾社群言論自由及表述自我的工具。 歐洲人權法庭指出政府必須提出「相關及充份」(relevant and sufficient)的理據,方能作出限制表達自由的規定1。諮詢文件多次提到保障青少年,但卻未有提供任何論據證明色情物品及資訊對青少年造成具體的不良影響。 Handyside v UK, 1976. [website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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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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